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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山东微生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山东微生物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英文缩写为SSM)。

第二条 山东微生物学会是由山东微生物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省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广大微生物学科研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山东微生物学科学与技术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根据新时代对社会组织的定位,山东微生物学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科学,反对邪教;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贯彻民主办会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省内广大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围绕微生物学的学科范围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1.开展微生物学科的省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2.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微生物学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维护学术道德,捍卫科学尊严;

3.反映本学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山东省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工作,以及民主监督工作;

4.向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举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5.承接政府部门有关委托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与质量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6.开展对本学会会员和广大微生物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本会会员开展本学科领域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7.承接并开展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各项有关科普宣传、科技指导服务等活动,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它事业和活动;

8.创建山东微生物学会网站,推送科普文摘,编辑出版科技书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类别:本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人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个人会员: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技师、工艺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学历的微生物学科领域中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人士;

4.团体会员:与微生物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群众性团体。本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5.对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愿意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且在山东省内工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吸纳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及会员转会

1.经本学会会员两人介绍,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向本学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

2.由学会办公室根据入会条件审查申请人的入会申请,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山东微生物学会会员;

3.山东微生物学会同时为新入会会员办理中国微生物学会入会申请,获中国微生物学会批准后,由中国微生物学会颁发中国微生物学会会员证。山东微生物学会承认中国微生物学会的会员证为本学会的合法证件;

4.对于由其他省(市、区)转入山东省内工作的中国微生物学会的会员,在本学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可成为山东微生物学会会员。

5.本学会会员在调离山东省后,愿意保留山东微生物学会会员资格的,本学会继续承认其会员资格;不愿意保留本会会员资格的可向本学会提出退会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团体会员除享有以上个人会员的权利外,可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等。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学会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学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学术和学科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团体会员除履行以上个人会员的义务外,还应以各种方式积极支持本学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通知本学会,由学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其本学会会员资格。

第四章 学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章程修改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事先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一般应具有高级学术技术职称)、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微生物学科组织管理的有关管理人员。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学会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1.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学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3.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  不从事损害本学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学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中的第1、3、5至9项的职权。常务理事可兼任其它学会职务但不得超过两个学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好,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学术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有意愿并热爱学会工作

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一届,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两届后需继续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与秘书长联席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学会各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代表本学会参加山东省科协或政府相关部门及国内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与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2.主持学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4.向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5.就学会的重大事宜提交建议报告,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6.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与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7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8. 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本学会参加山东省科协或政府相关部门及国内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与业务活动。

9. 在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期间,可代行理事长职权。

10.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学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学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术上卓有成就或曾经担任过本学会常务理事以上学会职务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的荣誉称号;对本学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曾担任本学会理事长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长的荣誉称号。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可受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山东微生物学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各专业委员会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主任监事1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1.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主任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监事会工作;

7.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或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关于学会理事的其他规定;

1.学会理事应积极响应各级科协的号召,积极参与各类科普活动。学会要求每位理事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科普活动。

2.学会理事在任期内累计四次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常务理事累计六次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包括通讯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理事或常务理事的资格,不再进入下一届的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候选人名单。

 

第五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学会理事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学术活动。

第四十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1. 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中的中共党员为主设立学会党建工作委员会,设书记1人和委员若干人(支部副书记可根据需要设立1名),按程序报经山东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后,负责开展党的工作。

2. 学会党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

3. 开展党建工作的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学会党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在学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2.  研究部署党群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3.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领党员会员和其他科技工作者在创新争先行动中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学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4.  参与和监督执行学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党章党纪党规。

5.  结合本学会专业特点组织开展各类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6.  研究其它应由学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山东微生物学会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学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会下设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1.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科普工作委员会是本学会的常设工作委员会,学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设立新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学会备案,工作委员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2.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本学会根据学会会员学术领域的范围与类别设立基础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农业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工业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医学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和食用菌专业委员会。根据学科与学术发展的需求,学会可适时增设新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在各自的学术领域开展相应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学会备案,专业委员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3.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为主任委员的工作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是学会办公室。学会办公室在学会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学会办公室配备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若干人由挂靠单位按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建议由挂靠单位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的《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七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学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学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学会的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活动经费必须来源合法,并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学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银行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本学会会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学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学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章 学会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学会可依据社会形势与学科的发展变化对学会章程适时进行修改。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经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的章程,按照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学会的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学会的终止动议。本学会的终止动议须经本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学会的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学会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学会的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1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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